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列入职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和社区开展群众性的人民防空教育,并列入村和社区教育计划。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