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列入职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和社区开展群众性的人民防空教育,并列入村和社区教育计划。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