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安装警报设施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原权属单位和取得权属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