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到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变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的,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