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工程由占有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