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截留、挪用、私分有关费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投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有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