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依法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提供、风险防范等工作,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整等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本市探索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