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通过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开展案件评查、专项督查、个案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防止、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