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化解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为纠纷解决提供司法保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