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环境监测站(点)受法律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划定环境监测站(点)的保护范围,设立标志。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