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机构(以下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