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重点排污单位。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