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二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