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