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