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