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下列提案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一)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

(三)各专门委员会;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