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下列提案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一)主任会议;(二)市人民政府;(三)各专门委员会;(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