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公布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接受社会查询。

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市、县(区)民政部门依法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