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

(二)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

(三)泄露在服务活动中知悉的老年人的隐私;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