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团队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评估结果作为享受相关补贴的基本依据。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