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具体安排,并指导农村社区、中心村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