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金融机构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培育和创设新型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奖励和保护。鼓励培育和创设社区银行、艺术品银行、银行信贷资产交易中心、养老金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专属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