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发展会计、律师、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财经资讯、调查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产权登记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培育民族品牌、与国际知名机构开展合作、并购联合,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