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金融合作第三十二条有效深港金融合作应当坚持积极、审慎、有序、渐进、技术性开放原则,在金融开放的进程中,探索与香港金融市场对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