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