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区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市、区民政主管部门变更。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