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区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市、区民政主管部门变更。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