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编制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