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探访关爱服务制度,采取电话问候、上门探访等多种形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进行探访关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