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依法负有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子女、配偶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