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纳入乡村振兴规划;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农民房屋、校舍、厂房、公共设施等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