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居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首期住宅建设同步建成交付使用,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百分之五十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项目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参加。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为单位,按照省规定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