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六章 科技金融支持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将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纳入风险补偿等范围。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作用,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