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进行直接选举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