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进行直接选举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