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一次选举中落选的代表候选人,不得再提名推荐为其他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候选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