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在一次选举中落选的代表候选人,不得再提名推荐为其他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候选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