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