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