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驻晋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有关选举事宜,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