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许可、登记的;

(二)发现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

(三)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