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许可、登记的;(二)发现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三)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