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规定的重点监控单位及公众聚集场所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