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检验机构应当承担以下工作:

(一)按照规定开展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抽查检验和能效测试;

(二)按照规定开展特种设备及安全部件(附件)的生产许可评审、产品质量检验与鉴定;

(三)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

(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评估与事故鉴定;

(五)抽查受检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六)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