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移动式特种设备在道路上行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道路行驶手续。

移动式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