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移动式特种设备在道路上行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二)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道路行驶手续。移动式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