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特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