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十六条有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未取得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二)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