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第十四条有效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充装检查并填写充装记录;(二)不得充装报废、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三)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所标定介质、容量充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