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在生命健康、城市建设、生态环保、农业生产、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示范推广,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的规模化应用。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