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以及计算土地征收补偿的时间节点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栽或者抢种青苗、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新增鱼塘、放养物,抢建房屋或者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发布延期公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经公告,征地预公告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