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按照规定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屋时,应当配置、摆放上述灭火器材和逃生疏散设施器材;灭火器材报废的或者逃生疏散设施器材损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配置、摆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