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建立健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