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