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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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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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