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依法合理利用文物:

(一)建立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

(二)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

(三)作为展览馆、美术馆或者其他展陈场所;

(四)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具有商业功能的近现代建筑等,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服务场所;

(五)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