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研究与利用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石质、土质、木质、泥质、金属等文物的保护和研究,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考古发掘、可移动文物修复等研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