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预防机制和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预警防范体系。因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出现安全隐患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抢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