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预防机制和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预警防范体系。

因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出现安全隐患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抢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